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阳光招生”,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黔南科技学院2023年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院校名称:贵州黔南科技学院。
(二)院校代码:4152013649。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性质:民办学院。
(五)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六)学校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七)学校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建设西路300号。
(八)学院先后被评为贵州省直属高校党建工作示范点、贵州省“五好”基层党组织、省直属高校“五好”基层党组织、贵州省“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十一五’教学科研先进集体”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任组长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秉持阳光招生的理念,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贵州省教育、考试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推动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好专业课考试组织工作及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做好选拔工作,切实保证考生的合法权益。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学院面向全省招收2023年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主要招收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公共事业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旅游管理、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等9个专业,最终的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数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为准,详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及学院招生网公布的招生信息。
第四章 报名及文化考试
第七条 报名条件
(一) 贵州省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2023年应届毕业生, 且截止2023年7月31 日取得当年应届普通专科毕业资格(获得毕业证书)。
(二)身体健康;
(三)思想品德良好;
(四)学业成绩合格;
(五)学生在校期间过程性考核合格;
(六)报考专业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信息进行报考。
第八条 专业考试
(一)专业考试由我校负责组织(命题、考试、评卷)。
(二)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时间持二代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毕业院校证明)、 准考证到我院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三)我校将审核考生毕业专业是否符合招生专业的报考要求,如果考生毕业专业不符合学校的报考要求,所报专业志愿无效,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四)开学报到时,对已被录取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复查学生录取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资格复查时除需要提供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外,还需要提供学信网学籍验证截图(打印)、在校期间获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专业考试时间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时间为准,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六)“专升本”参考书目可通过贵州黔南科技学院官网进行查阅。
第九条 专业考试划线原则
我校根据招生专业的要求和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以及参加专业考试考生人数,分专业分科类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倍的比例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生源不足的专业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比例和要求做好选拔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切实保证选拔质量。
第十一条 根据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和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双上线的录取模式,学院的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将根据当年参加考试人数,以分专业分科类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倍的比例进行划定,且文化统考成绩必须达到全省合格分数线,最终按合计总分(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之和)排序,各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合计总分相同,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文化考试成绩再相同,按数学(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对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剩余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被我校录取后的考生,由学校组织体检,体检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残联相关工作规定严格执行。体检后发现不宜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报考、录取资格或学籍,并严厉查处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十四条 按所录专业同届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登记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与统招本科生相同的待遇。学校奖助学措施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黔南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证书内容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州黔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0854-7061538
学校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建设西路300号。
咨询电话:0854-7079998
招生纪检监督电话:0854-7061501
学校网址:http://www.gzucst.com
第十八条 我校将在贵州黔南科技学院官网,招生就业-招生网及时发布“专升本”专业考试及其他相关通知和信息,请考生留意关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凡未如期按照我校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因个人有关信息提供不准确而影响录取等问题,均由考生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贵州黔南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黔南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原标题:贵州黔南科技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文章来源:https://gzucst.com/html/zsw/list.html?HType=2&CId=2644&NId=15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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