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确保“专升本”推荐选拔严格坚持择优选优、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办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以下简称“专升本”),是指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应届专科毕业生通过特定的选拔程序,进入省内普通本科院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专升本”实施范围。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除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各独立学院不得举办“专升本”教育外,我省范围内其他普通本科院校均可自愿选择举办“专升本”教育。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生的高校按协商自愿的原则,联系接收高校,开展“专升本”工作。
第四条 “专升本”选拔范围及比例。推荐专科学生参加“专升本”选拔的本专科院校(以下简称“推荐院校”),只能推荐各专业平均成绩排名前20%的应届毕业生参加选拔。若前20%内有学生自动放弃“专升本”选拔资格的不得依次递补。因成绩不合格而降过级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推荐。
五年制高职是否纳入“专升本”选拔范围由接收专科学生就读普通本科的院校(以下简称“接收院校”)自主确定。“推荐院校”在计算专科专业推荐比例时按三年制专科和五年制高职专科专业分别计算。
“接收院校”组织选拔考试后的录取比例,应控制在各本科接收专业实际参考人数的50%以内(缺考学生不计入录取基数)。
“接收院校”当年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总数按一定比例占用该校当年本科招生计划。
第五条 “专升本”推荐条件。推荐参加“专升本”选拔的专科应届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各课程平均成绩排名进入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总数的前20%(以该课程初次考试或考核的成绩为准)。
第六条 “专升本”工作程序。
(一)签署合作协议。“推荐院校”与“接收院校”自主联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专升本”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专业对应情况(含毕业生人数)、协议的时效及解除协议善后事宜的处理等具体事项。“推荐院校”不得将推荐进入同一个本科专业的专科专业分散到不同的“接收院校”,“接收院校”同一本科专业原则上应接收2所及以上的“推荐院校”。
(二)细化推选要求。“推荐院校”应依据本办法以及“接收院校”相关规定、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制订详细实施方案,细化推荐条件、标准、成绩考核及计算方式等具体事项;“接收院校”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专升本”实施方案,明确“专升本”工作选拔要求及程序、专业招生计划等。各相关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师生和全社会及时公开发布“专升本”实施方案等相关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三)核实相关信息。“推荐院校”要根据“专升本”合作协议和本校实施方案组织学生报名,严格审查学生报名信息,按规定比例和要求确认推荐名单,不得推荐不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接收院校”要认真核查“推荐院校”提供的推荐名单并予以确认汇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时申报当年度“专升本”招生计划。
第七条 “专升本”选拔考试。选拔考试由“接收院校”负责组织,“接收院校”依据省教育厅审查确认的推荐名单组织选拔考试,不得接收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学生参加考试。考试科目以及是否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由“接收院校”自主确定,考试科目不能少于3门,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必须各考1门。
“接收院校”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考试组织工作方案,对考点及考室设置、命题、组考、阅卷、安全保障等各环节的工作做出严格具体的规定。考室须具备能正常运行的视频全程监控及屏蔽电子信号系统,并在考试时段全程开启。监考人员可由合作双方学校共同商定组成,有2所及以上学校学生参加“专升本”考试的,考生座次须交错搭配编排。
同一本科专业推荐人数不足2人的不组织考试。
第八条 “专升本”录取名单确定。“接收院校”根据各本科专业实际参考学生的考试成绩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审查注册备案。省教育厅将审查通过的注册备案名单反馈“接收院校”。“接收院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因学生自动放弃“专升本”或其他情况出现的缺额一律不办理补录。
第九条 应征入伍退役学生“专升本”。
(一) 在校生服兵役退役后“专升本”。
高职高专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需按期复学并完成专科学业,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可免试随同本校本专业学生进入对应的本科学校对应专业学习,不计入推荐和录取比例。学生本人须提交原所在部队下发的嘉奖令(通令)、个人记功登记(报告)表等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公章)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报“接收院校”和省教育厅审查。
(二)毕业生服兵役退役后“专升本”。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要求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自愿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报名
(1) 报名条件:上一年度退役的湖南省属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毕业生,服役期间没有受过处分;
(2) 报名提交的材料:本人身份证、专科毕业证书、户口证明、士兵退役证复印件。报名时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审查。
(3) 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1日-20日(公休日除外),逾期不接受报名。
(4) 报名地点: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点: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联系电话:0731-82816660。
2.考试:省教育厅将根据退役专科毕业生报名的专业分布情况,指定1-2所本科院校接受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每个专科专业限指定1所学校。凡自愿报名参考的到指定学校参加对应专业的“专升本”选拔统一考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成绩要求由“接收院校”确定。
3.录取:各专业按报名人数50%的比例确定录取人数,指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本科院校对参考的退役士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单独划线录取(计划单列)。统一录取后不办理补录,有关学籍管理及其他事项与当年普通“专升本”的学生相同。
第十条 “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应在“接收院校”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由“接收院校”进行本科学籍注册,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接收院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联系“接收院校”办理相关手续。“接收院校”对“专升本”学生进行注册时必须严格审核专科学历注册信息,确保本科学籍注册信息与专科学历注册信息一致。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其个人档案由“推荐院校”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后,统一移交“接收院校”。
(二)“专升本”学生属于特定考试形式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得转专业和转学,不得采取非普通全日制学习形式就读普通本科。
(三)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由“推荐院校”及时发放专科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专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专升本”学生直接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学习,在普通本科院校学习两年(本科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习三年),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规定,本科毕业证书内容必须填写“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专升本”工作时间要求。
(一)协议签署时间。2月底前合作双方完成协议的签署,并由“接收院校”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3月10日前,由“推荐院校”根据签署的协议在“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zsb.hnadl.cn/t)完成与本科学校合作专业的对应申请(学生网上报名的前提)。
(二)网上报名时间。3月15-25日,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须登录“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zsb.hnadl.cn)注册并完成网上报名。4月10日前,“推荐院校”确认推荐名单并按要求完成公示,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推荐名单报“接收院校”汇总,由“接收院校”提交省教育厅审查。4月25日前,省教育厅将审查名单反馈“接收院校”。
(三)选拔考试时间。5月25日前,“接收院校”完成选拔考试。6月15日前将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的选拔录取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省教育厅在6月30日前将通过审查的注册备案名单反馈“接收院校”。
(四)学籍注册时间。各“接收院校”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专升本”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逾期不得再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专升本”工作纪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升本”工作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组织好“专升本”工作,成立由校(院)长牵头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专升本”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严肃工作纪律。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及学校制定的推荐、选拔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全面实行阳光选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学校的推荐和选拔办法、推荐名单、录取名单(含考试成绩)等要全程公开、公示,各环节的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严禁乱收费。“专升本”工作的相关费用由“接收院校”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严禁以任何名义违规向“专升本”学生收费。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高校的“专升本”推荐、选拔工作必须严格按教育部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执行,具体步骤如果出现问题或异议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因工作差错或延误处置引发遗留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对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者,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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